新修订的《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沈自贸管发〔2021〕6 号)已经自贸区沈阳片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沈自贸管发〔2018〕7号)是2018年3月26日印发,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证明,对自贸区科技创新体系完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自贸区全面建设的推进,片区科技创新要素和科技产业支撑要素正处于快速汇集和发展阶段,企业对科技扶持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促进片区科技创新发展,提高片区经济发展质量,我委结合近几年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一系列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外省市和其他地区推出一些好的做法,对现行科技政策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说明
新修订政策分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科技服务三个方面,共十四条,修改原有政策七条,即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小巨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 “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删减原有政策三条,即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军民融合发展、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新增加七条,即支持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突破、支持企业主导和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化建设、支持行业准入、支持行业协会建设。
(一)修改原有政策七条
1.在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上,增加了区外迁入企业,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拥有的获取方式。
2.在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上,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区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措施,同时对奖励方式进行一次性奖励的限定。
(3)在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上,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片区设立研发中心的补助,按照研发设备投入比例进行补助;同时增加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奖励措施,并将科技创新平台支持范围由国家级扩大到省级和市级。
(4)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具有研发行为的科技型企业;补贴方式改为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增量部分的比例进行补贴。
(5)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上,给予受让企业一次性补贴;对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6)在促进“双创”载体转型升级上,将传统的对载体资金投入、场地面积等补助方式,改为对专业化双创载体建设以及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补贴。
(7)在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上,拓展为科技中介服务,支持国家、省市认定的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机构落户沈阳片区,开展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给予落户运营资助,并按提供科技服务的收入给予补贴。
(二)新增加七条
1.增加支持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和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化建设,以上3条均按照项目在国家、省、市上一年度获得的补贴到位金额,给予1:0.5配套补贴,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补贴的,按最高补贴额度配套补贴。
2.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突破,对进入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的企业,给予1:0.5配套补贴。
3.支持企业主导和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的企业给予奖励。
4.支持行业准入,对取得军工资质认证、行业准入资质或国际贸易准入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
5.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对重点产业领域行业协会在片区落地给予运营经费支持;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重要影响力的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给予活动经费支持。
三、支持对象
在沈阳片区新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从区外迁入沈阳片区并至少完成一个季度纳税申报的企业。
四、兑现方式
采取奖励、后补助或后补贴的方式兑现。每年通过自贸区官网发布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编制上年度奖补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会审批,拨付奖补资金。
五、政策期限
《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沈自贸管发〔2021〕6号)是原《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沈自贸管发〔2018〕7号)的补充修订,政策有效期5年,原政策已实施3年,新修订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