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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6日    信息来源: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现对《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其中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类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各类合伙企业发展迅速。合伙企业通过出质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融资正逐渐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并未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履行登记职能,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不包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因此登记机关因法律依据不足,不能受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为提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流动性,破解合伙企业融资难题,浙江、天津滨海新区、江苏无锡、云南昆明等地先后开展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创新实践,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登记进展平稳,社会反响较好。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解决自贸区沈阳片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自贸区沈阳片区坚持问题导向,从破解企业和群众的堵点、痛点出发,适时出台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为登记机关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提供登记依据,有力促进合伙企业进行财产份额管理,增强财产份额流动性。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共四章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登记要求、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内容:1.明确了制定《登记办法》目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2.明确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范围,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内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明确登记管辖机关,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的浑南区、苏家屯区承担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4.明确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条件,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内容:1.明确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事项;2.明确财产份额权能完整性,需为依法可以用于转让和出质的财产份额;3.明确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类型,有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内容:1.明确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设立登记有《申请书》、财产份额证明、质押合同、主体资格证明、委托证明等;2.变更登记有《申请书》、事项变更证明文件、委托证明等;3.注销登记有《申请书》、委托证明等;4.撤销登记有《申请书》、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委托证明等。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主要内容:1.明确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时限、用印及退件要求;2.明确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实行实名制办理;3.登记机关其他职责,公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情况;4.明确登记申请人责任承担,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质财产份额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5.《登记办法》实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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