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自贸区沈阳片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副主任喻伯阳作新闻发布,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实录全文!
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喻伯阳:
自贸区沈阳片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辽宁自贸试验区重点任务,围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大力推进改革试验,完成总体方案试验任务,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在金融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推进金融开放改革,实现了一定的创新突破。截至10月31日,沈阳片区金融类企业515家,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等业态齐全,基本形成了金融业聚集发展。3年来共上报金融创新案例15个,其中5个金融创新案例获得全省复制推广。今年前三季度沈阳片区金融企业实现税收是自贸区沈阳片区成立前同期的17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围绕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造,加强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促进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自贸区沈阳片区金融开放创新优势,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会同市金融发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沈自贸委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QFLP试点工作,填补了东北地区空白,凸显自贸区沈阳片区金融创新引领作用。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资金的监管程序后,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不同于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业务范围更宽、但仅允许自有资金投资),QFLP更多是金融组织形态的突破(仅为实体企业股权投资,但可以从境内外进行募资)。
《办法》共六章18条,包含了起草本办法的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解释,试点工作的背景,并推出试点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审议制度。明确了试点条件、试点作用、试点申请流程和材料清单,以及监督管理责任。
《办法》充分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沈阳实际,力争有所突破。
1.扩大QFLP管理人的范围
《办法》在允许“外资基金管理人”管“外资基金”和“内资基金”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人”参与QFLP试点,管理“外资基金”。通过以上“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模式,进一步扩大了QFLP管理人的试点对象和范围。
2.降低试点准入门槛
《办法》比照其他地区政策不再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重点对外资来源、股东及合伙人资质、高管资质、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资质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3.明确了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了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审议试点企业资格,由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4.优化试点工作相关流程
《办法》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中基协备案等方面的新要求,对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利润分配、清算撤资及退出等事项进行明确,简化了相关流程,放宽了相关条件,在外资准入方面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试点申报和实际操作。
通过QFLP试点工作,自贸区沈阳片区引入光大控股公司,成立了光控(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将成为东北首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管理企业,正在发起设立东北地区首支QFLP基金,计划募集总规模约100亿元,以QFLP模式引导优质境外战略性资本,投资支持辽宁高端制造、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等核心产业发展,健全和完善产业链结构,助力辽宁产业转型升级。在我国金融领域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情况下,QFLP试点允许境内基金管理企业直接管理境外资金,有效带动境外资金投资东北资本市场。
希望自贸区沈阳片区的QFLP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吸引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来沈设立外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境外资本投资辽宁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答记者问
问题:本办法中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回答:是指在自贸区沈阳片区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试点企业一般分两种:
一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问题:对于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控股股东)的试点条件是什么?
回答:
①试点企业必须在自贸区沈阳片区登记注册;
②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中对合格投资者要求;
③需持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类金融牌照;
④对于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企业的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自身(或其控股股东)需为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能力提供优质的股权投资、股权资产管理和产业整合等综合性的金融与产业服务;
⑤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内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至少拥有一名具备5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商级管理人员,且该高级管理人需在其任职的管理机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并披露于协会私募基金信息公示系统;
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外汇检查处(跨境办)副处长 刘晓辉: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政策是目前我国吸引境外资金投资的有效举措,境内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通过此渠道直接管理境外资金,形成的利润也可以正常汇出。此次QFLP政策在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的落地,不仅填补了东北地区的空白,促进沈阳市股权投资市场的对外开放,还有利于激活地区投资“新引擎”,推进辽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自2017年4月辽宁自贸区挂牌成立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主动作为,第一时间制定出台金融支持辽宁自贸区建设指导意见和辽宁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规划提出自贸区“金融岛”方案,对各类投资基金的聚合发展进行了全面设计,明确提出要支持境内外各类基金投资辽宁先进制造业,推动自贸区涉外业务创新开展。在了解到市场主体对QFLP政策的需求之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外汇局辽宁省分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单位开展QFLP政策研究。在积极借鉴改革先行城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辽宁实际配合自贸区沈阳片区出台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QFLP创新业务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该政策框架下,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将进一步探索依托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基金管理企业对QFLP业务实施便利化监管的有效模式,并会同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共同将支持业务发展与防范风险落实到位,确保片区QFLP业务稳健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自贸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密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大自贸区金融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向优质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延伸金融服务链条,拓展金融服务深度,创新金融产品,精准服务市场需求,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确保金融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为我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答记者问
提问:申请QFLP试点的企业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回答:申请的试点企业主要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二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三是股权投资咨询;四是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以下三个方面的业务:一是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依法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二是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三是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副局长 那娜
答记者问
问题:请问我市基金业的有关情况?
回答: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目前,注册地在沈阳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2家,其中,股权类私募管理人44家,运作产品55只,管理规模 34.8亿元。证券类私募管理人18家,运作产品40只,管理规模22.51亿元。
受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沈阳市符合私募基金投资意愿的项目不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截止2019年末,私募基金在沈投资项目317个,在投本金226.37亿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重要尝试,标志着参与试点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有了一条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丰富了私募基金的内涵,为我市企业吸收外资提供了新的可能。
(责任编辑 王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