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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8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要求,为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到注册地所在片区办理备案。具体办理地址如下:

  1、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A座

  南裙楼一楼

  电话:024-83777959,024-83777912

  2、大连金普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金普大厅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7号一层A区

  电话:0411-87935703

  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

  电话:0417-6655045;0417-6655021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市场监管的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doc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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