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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完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沈阳片区外贸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1日    信息来源: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管委会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结合相关文件精神,现对经沈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于3月2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贸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沈自贸委发〔2026〕1号)进行修订完善。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贸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自贸区沈阳片区对外开放平台功能,着力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外贸稳量提质和创新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扣沈阳市建设“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目标要求,积极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塑造长期竞争优势,推动外贸创新发展,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跨境电商产业提升规模质效

提升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效能。积极打造跨境电商集散中心和供应链枢纽,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集散分拨销售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运营企业,根据管理体系、产业规模质效、综合服务、业务创新等绩效评定结果,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的支持。

(二)推动跨境电商与邮政业务协同发展

鼓励邮政寄递企业建设“三关合一”的国际邮快件监管中心,打造“清关配送一体化”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在合规运营、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开展邮政包裹转跨境电商9610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及相关外综服载体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维修业务

优化外贸结构,鼓励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维修(含区外保税维修)业务,支持航空制造、医疗设备等优势特色产业向专业化、价值链高端延伸。对与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维修业务直接关联的生产线建设、设备安装等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巩固拓展保税物流业务

深化“区港直通、分类监管、前置集拼”监管模式,积极打造跨境物流集散分拨中心,扩大保税物流、国际中转等业务规模,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对保税物流园区运营企业,根据模式创新突破、市场开拓、规模质效年度运营绩效评定结果,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开展大宗贸易

提升贸易规模和水平,推动渠道类、供应链管理类龙头流通型企业向大宗商品、消费品、农产品等跨境领域拓展业务,培育外贸进出口的新增长点。对利用沈阳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近海场站和沈阳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或辽宁省内港口、口岸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发生的报关、开证、检验、装卸、仓储、港杂等进出口环节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六)推动业务首创突破

拓展保税服务功能,创新外贸业态模式,以开放平台政策功能赋能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壮大,推动国际贸易向高附加值、多元化市场、新业态驱动的现代化贸易结构转型。对在综保区桃仙园区内实现保税研发、保税检测、再制造、融资租赁和药品、生鲜冷链物流等业务首创或模式突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七)深化空中通道建设

加快国际航线布局,推动航司、跨境物流集成商依托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构建辐射东北亚、联通美欧的国际货运中转网络,并带动进出口双向货源培育及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对在桃仙机场开辟国际全货机货运航线的航司或包机企业,根据航线区域和运营情况,综合考量货物来源比例、执飞班次、国际货邮吞吐量、利用机场进境药品、冰鲜水产品、水果等口岸功能相关因素,按运营年度给予每条航线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支持,最长支持期为2个运营年度。

(八)扩大陆路通道建设

拓展对外开放陆路通道,扩大向北开放,支持TIR跨境公路航班业务,加快与中蒙俄经济走廊衔接。对开通并常态化运营国际跨境公路运输线路的企业,按照运营绩效评定结果给予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九)完善出海综合服务体系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原则,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参与出海综合服务港和辽沈优势特色产品出海公共服务基地等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载体运营企业孵化、培育、引进外贸企业和重大外贸项目,统筹法律、金融、物流等领域服务资源,丰富服务产品,构建服务平台,积极构建“线上+线下”结合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以此助推“辽字号”产品拓展海外市场,促进企业“走出去”。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管委会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推动合力,高质量落实实施方案。要推进重大事项、关键政策和制度创新,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展“保税+”和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切实推动外贸稳量提质。

(二)压实主体责任

管委会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明确外贸创新发展的思路举措和实施路径,进一步细化任务,按步骤、分阶段推进,切实做好外贸企业的招引、培育和服务工作,定期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并及时复制推广,推进外贸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

管委会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将外贸创新发展工作纳入资金政策重点支持范围。强化政策设计,加强与国家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城市资金、国家“三新”试点资金等政策衔接和政策协同,充分用好用足上级政策资金,确保惠企政策合法合规、公平透明。

四、附则

1.本方案中支持措施适用于在自贸区沈阳片区区域内注册的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且依法纳税、缴纳社保,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

2.符合本方案中支持措施且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支持政策规定或本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原则予以支持。

3.除“第七条深化空中通道建设”外,同一市场主体符合本措施多项支持的(同事项不重复享受,自然年度累计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4.经沈阳市各区、县(市)推荐、在自贸区沈阳片区内新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其产生的相关统计数据,经相关部门认定,推荐区、县(市)可纳入本地统计。

5.本方案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其中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发布。相关支持资金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兑现额度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申报数量,按比例进行调整。

6.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贸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沈自贸委发〔2026〕1号)废止。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方案中支持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相抵触的,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7.本方案中支持措施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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