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沈阳片区各相关企业:
按照2022年4月20日市科技局高新处《关于开展2022年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1年,在自贸区沈阳片区,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20年起,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自2021年国家公示备案企业名单之日起,成立时间满1年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方式
为有效提高政策落实效率,本次专项实施采取企业自愿承诺,先期全额拨付,后期差额退还的方式进行。
三、支持标准
(一)先期全款阶段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获得往年市高企培育库补助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已获得往年高企培育库补助的企业,差额补齐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同一企业当年同时获得2项企业补助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予重复支持。
(二)后期差额阶段
获得补助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在2022年5月31日前,在本地税务部门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额数据填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提供3名以上企业科技人员信息表(详见附件1)和对应的 2021年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或企业对公账务工资发放证明。根据企业填报和提供材料情况,开展后期差额退款工作。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不能提供相应科技人员证明材料及税务部门年度研发加计扣除数据的企业,需全额退还前期补助资金;对提供相应科技人员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年度研发加计扣除数据小于2万元的,差额退还相应补助资金。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往年已获市高企培育库补助资金的,结合企业税务机关加计扣除填报数据总和未达到20万元的,差额退还补助资金;对未获市高企培育库补助资金的,按照企业企业税务机关加计扣除填报数据,小于20万元的,差额退还补助资金。
四、申报流程
1.2022年4月22日12时前,向自贸区申报。申报时,直接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承诺书和高企证书或科中小国家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14833543@qq.com;
2.2022年4月29日前,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备案(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3.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条件复核后,向社会公示补助企业信息;
4.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相应资金。
五、其他事项
1.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运行情况登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和税务等部门对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2.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取消其所获相关科技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将为涉及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通报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企业涉及申请的有关问题可咨询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 1.市科技局高新处《关于开展2022年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的通知》
2.企业科技人员名单表
3.企业网上备案操作说明
4.企业承诺书(模版)
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2022年4月20日
(联系人:安静,联系电话:83777912)
关于开展2022年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的通知.doc
企业科技人员名单表、企业网上备案操作说明、企业承诺书(模板).docx